认证申请方须知
为使认证申请方了解认证的基本要求,使认证申请工作顺利进行,中心提请认证申请方了解以下基本要求和流程:
一.对认证申请方的要求:
1.了解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熟悉并遵守相关认证要求;
2.拟认证的组织应按照相关的认证标准和要求建立并实施了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已在组织内部得到充分运行三个月以上,并已进行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3.拟认证的组织应向认证中心提交所需的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包括:
a.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如申请方营业执照)
b.资质及许可证复印件
c.有效的管理体系文件及必需的文件清单
d.生产/服务的主要过程的流程图,外包过程信息;
e.组织简介
f.寻求认证的标准或相关要求;
g.接受认证咨询的情况;
h.其他。
4.签订认证合同。
5.按照合同约定为认证审核做出全部必要的安排,包括文件审查、所有区域的通行、记录、查阅和人员访问及后勤安排,以满足认证审核的顺利进行。
6.按照合同约定付清认证各阶段所需费用。
7.必要时,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提供条件。
二.认证中心的要求及流程:
1.由具有资格的审核员按照拟定的计划对申请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初访(必要时)和审核。
2.按照既定标准/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产品认证还需抽样检验。
3.若打算对认证/注册要求进行任何改动时,及时发出通知。
4.认证/注册审核的人/天数,执行本中心公开文件规定时间。
5.现场审核结束,受审核方针对现场审核发出的不合格项采取了纠正措施,并已经验证有效实施之后,根据技术委员会的决定,认证中心主任签发认证证书。
6.经监督审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证书将持续有效。监督审核每年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第一次监督审核间隔原则上为获证方通过认证后六个月到八个月内进行,其余各次监督审核间隔原则上为十个月内进行。
7.为保持认证/注册,认证/注册的申请方或受审核方应始终满足《权利和义务》的要求,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满足这些要求的有关规定。
8.认证合同中断超过三个月以上,申请方应向认证中心重新提供必要的信息。
9.监督审核中断超过三个月以上,认证中心将对获证方实施暂停处理。
10.保持认证资格时是依靠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连续监控以及产品检验(产品认证适用)来完成。监控是通过认证中心的监督审核来实现,其人/天数不得少于的规定要求。
11.获证方应向认证中心提供一份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受控文本,使认证中心随时可以得到认证/注册审核后的有关更改的文件。已获证方还应负责通知认证中心有关工作程序、业务范围、质量文件和组织机构的主要更改;对于重大的变动,如有必要,认证中心可能将安排现场验证审核。
12.受审核方应建立并保持顾客投诉的登记记录。该记录将由认证中心进行审核,作为纠正措施有效实施和结案的证据。
13.受审核方在获得认证的同时,既获得了使用认证中心注册标志的权利。注册标志的使用应严格控制,仅限于有效注册证书持有者。新认证的受审核方在通过认证/注册后,认证中心将向其提供证书和使用说明。
14.一旦认证中心与申请方/受审核方之间发生争议,申请方/受审核方有权向认证中心申诉监督部提出申诉。
15.申请方在其申请被拒绝的三十天内,有权向认证中心理事会提出投诉;理事会应保证在六十天内受理投诉。
16.当受审核方要求更改或扩展原证书中规定的注册范围时,认证中心将通知其采取必要的措施,根据对原范围更改或扩展情况的需要,可能会采取下列措施:
a.安排对更改部分的现场审核;
b.更改/扩展范围将在下次监督审核中验证;
c.重新安排新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