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续展登记
续展登记前提条件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进口登记证在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范围
(1)宠物饲料(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2)配合饲料
(3)浓缩饲料
(4)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5)精料补充料
(6)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45)》,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 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7)动物源性饲料
(8)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 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9)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等)。
服务流程
申请材料一览表
序号 | 申 请 材 料 | 语言 | 详细内容与说明 |
---|---|---|---|
1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申请表 | Chinese and English | |
2 | 进口登记证 | / | 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
3 | 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4 | 委托书 | Native language, English, and Chinese |
(1)内容包含: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续展登记产品商品名称等信息; (2)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 |
5 |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说明 | Native language, English, and Chinese |
(1)产品及其主要成分在生产地允许作为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的证明文件,如欧盟国家使用的(EC)No.1831/2003法规,(EC)No.68/2013;韩国的《饲料生产清单》。 (2)生产地官方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的许可证明性文件; (3)生产地官方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 (4)文件(2)和(3)应在公证后到中国驻生产国使领馆认证。 |
6 | 官方证明文件(有变更要求时提供) | Native language, English, and Chinese | 生产地官方机构允许变更相关内容的文件。由中国驻生产地使馆认证。 |
7 | 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 | Native language or English, Chinese |
(1)质量标准:包括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及其控制值,并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2)检测方法:ISO/IEC,AOAC等国际标准的,应标明标准编码;其他方法,应提供详细的检测操作规程。 (3)每个产品提供3个批次样品的检测报告。 (4)产品有二噁英风险的,应提供由生产地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二噁英检测报告。 |
8 |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式样和商标 | / |
(1)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实样或清晰的标签照片,附中文翻译; (2)拟使用的中文标签,符合GB10648《饲料标签》 (3)商标:已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式样。 |
9 | 变更说明(有变更要求时提供) | Native language or English, Chinese | 生产厂家出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