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申请方/获证组织及认证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证申请方/获证组织权利
1) 有选择认证机构的权力;
2) 有权索取认证机构公开文件,并要求认证机构提供国家认证认可有关规定,以详细了解认证有关有求。
3) 对认证机构拟派遣的现场审核审核人员的组成有异议时,有权书面向认证机构反映,对合理要求认证机构应予以满足。
4) 有申诉/投诉/争议的权力;对认证机构关于认证的暂停、注销、撤销及认证行为的规范性有异议时,有权向乙方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投诉。
5) 有权要求认证机构本组织的经营、生产、技术、管理等非公开信息以任何方式泄漏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出外:a.对方已公开信息或对方书面同意;b.法律或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6) 获得认证后,有权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二.认证申请方/获证组织义务
1) 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实施并保持体系的运行。
2) 有义务为进行认证、监督和申诉、投诉等调查作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检测产品、进入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
3) 若获得/保持认证注册,应按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正确宣传认证结果。
4) 若获得/保持认证注册,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产品及所实施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报乙方;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产品质量及所实施的管理体系发生事故/投诉时,应及时书面通报乙方,并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
5) 有义务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在宣传本企业认证结果时,应严格按认证证书的范围作出宣传,不得损害本中心的声誉。
6) 遵守认证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缴纳合同确定的有关费用。
7) 若需注销认证证书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将证书(包括副本)交还乙方,办理注销手续。
8)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有关规定。
三.认证中心权利
1) 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合同约定,对认证申请方/获证组织进行认证审核、监督审核。
2) 对认证申请方/获证组织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不能得到充分信任时,认证中心有权按有关规定增加监督审核频次或进行不预先通知的非例行监督。
3) 若获得/保持认证注册,认证申请方/获证组织如不按时支付年金和监督审核费,认证中心有权按有关规定暂停、撤销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并要求获证组织停止使用并交还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对不交还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仍继续使用的,认证中心有权按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认证合同金额5倍的赔偿。
4) 认证中心有权公布甲方的获准、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状态。
四.认证中心义务
1) 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认证认可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按照标准和有关认证程序客观、公正的为认证申请方/获证组织提供认证服务。
3) 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对认证申请方/获证组织实施认证。
4) 现场审核人员的派遣,需征得认证申请方/获证组织同意。
5) 负责在有关媒体/网站上发布获证组织的认证信息。
6) 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