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产品注册
自2004年2月23日,农业部发布第349号公告之日起,农业部开始受理境外贸易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申请及国内进口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申请。
上述两个申请要求,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贸易的境外公司,根据上述安全评价审批情况,持境外研发商获得的安全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申请每批次的进口安全证书。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贸易的进口商凭《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此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境外公司向我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且安全证书需要进行相应的环境安全与食用安全检测。同时规定,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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