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 年 第 2 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0号《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境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
所指的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温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范围
(1)宠物饲料(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2)配合饲料
(3)浓缩饲料
(4)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5)精料补充料
(6)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45)》,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 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7)动物源性饲料
(8)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 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9)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等)。
服务流程
申请材料一览表
序号 | 申 请 材 料 | 语言 | 详细内容 | 说明 |
---|---|---|---|---|
1 | 目录 | 中文 | ||
2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 | 中英对照 |
产品类别: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技术指标:按产品质量标准填写理化和卫生指标 |
|
3 | 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
4 | 委托书 | 内容包含: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 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 | |
5 |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说明 |
(1)产品及其主要成分在生产地允许作为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的证明文件。 (2)生产地官方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的许可证明性文件。 (3)生产地官方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 |
文件(2)和(3)应在公证后到中国驻生产国使领馆认证(本国语言,中文和英文) | |
6 | 产品理化性质 | 感官性状(色、味、存在状态);物理化学参数 | 参考产品质量标准 | |
7 | 产品来源、组成成分 |
产品来源:说明产品的动物性、植物性的来源或化工合成、微生物发酵使用的所有初始原料; 组成成分:产品的原料组成,有化学结构的应提供化学结构式。 |
(1)微生物产品或发酵产品,应提供生产地认证的机构出具的菌种保藏证明文件(含菌种的属名、种名和菌株编号); (2)使用转基因原料的,按中国转基因管理的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
|
8 | 制造方法 | 产品加工工艺图(能体现生产的完整步骤)和详细的文字说明(体现工艺流程中的技术条件、加工方法、原料和设备、生产过程和步骤)。 | 微生物产品或发酵产品,应说明使用的培养基成分。 | |
9 | 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
(1)质量标准:包括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及其控制值,并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2)检测方法:ISO/IEC,AOAC等国际标准的,应标明标准编码;其他方法,应提供详细的检测操作规程。 (3)产品有二噁英风险的,应提供由生产地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二噁英检测报告。 |
||
10 |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式样和商标 |
(1)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实样或清晰的标签照片; (2)拟使用的中文标签,符合GB10648《饲料标签》 (3)商标:已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式样。 |
||
11 | 使用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详细说明产品的功能用途、适用范围、添加量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当提供最高限量值。 | ||
12 | 包装材料、包装规格、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 说明产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单位包装的净含量、保质期、贮存条件和贮存注意事项。 | ||
13 | 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材料和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 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进口许可的,还应提供相关登记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简要描述在生产地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推广应用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