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盐争议矛盾继续 饲料企业再度躺枪
信息来源: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山东法制网
一方称“饲料盐”归农业部门主管,一方称只要是“盐”就归盐务部门管理。农业和盐务两个部门的“各执一词”让许多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苦恼不已,也由此引发了山东省内大量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被执法”而引发的争议。
企业7.5吨氯化钠被没收,盐务局:违规购进
位于新泰市的山东益客饲料有限公司于去年11月 5 日从新泰海纳盐业公司购进饲料盐8000公斤,用于饲料加工,不料在15天后,收到了新泰市盐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盐产品7500公斤,罚款3600元。之后,益客公司将盐务局告上法庭。
被没收的这批货物在农业畜牧部门的定义中,叫“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并不专营;而在盐业部门看来,它应该叫“畜牧用盐”,按照食盐规定实行专营,属于自己的专卖产品。
“新泰市盐务局和盐业公司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既管盐又卖盐。”新泰海纳盐业公司的总经理说道,“新泰盐业公司卖给饲料厂家的是精制盐,是一种加碘的盐,价格在900多元一吨,而我们卖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才400多元一吨。”
在新泰市的多家饲料商看来,盐务局执法并非为了所谓产品安全或健康,他们执法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自己“两套班子、一套人马”的企业盐业公司销售产品。现如今,新泰盐业公司在海纳公司的公开对抗和竞争下,把精制盐价格降到了400多元一吨。
“违规购进盐产品”,记者注意到,盐务局对益客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
新泰市盐务局认为益客公司购买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用于饲料加工,就是畜牧用盐,就应归他们管理,按食盐规定实行专营。
农业部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既非食盐也非畜牧用盐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是畜牧用盐,他们有本质的区别。”益客公司负责人陈先生告诉记者。
去年7月 14 日,农业部在回函媒体提问时称,“饲料级氯化钠、食盐和畜牧用盐均有国家标准,三个标准控制指标存在明显区别。卫生指标方面,与食盐标准(GB5461--2000)相比,饲料级氯化钠标准(GB/T23880--2009)增加了汞、镉、亚硝酸盐三项限量指标。主成分方面,饲料级氯化钠标准没有碘,食盐和畜牧用盐标准对碘含量有明确规定。”
经了解,盐业公司出售给饲料厂家精制盐的国家标准是(GB5461--2000),也就是食用盐标准的氯化钠。
益客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在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上农业部有着明确的规定,可是,由盐务部门提供的精制盐包装袋显示,其成分不仅仅有氯化钠、碳酸钾,还有一种叫做亚铁氰化钾的物质。可是,这种物质并没有出现在农业部签发的《饲料添加剂目录》里面。
2012年5月份施行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用含碘的食盐或畜牧用盐替代不含碘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仅增加饲料企业的生产成本,更将削弱饲料中微量元素的均衡供给,是逼着饲料企业花更多的钱,干违法的事,生产质量安全水平更低的产品,而最终损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农业部曾发函回复有关媒体提问,公开对此予以指责。
记者曾三次拨打新泰市盐务局办公室,想就此事采访相关负责人,办公室人员三次均称负责人出差,回避了记者的采访。在新泰市法院门口,一位主管盐政的陈姓负责人称没时间,同样回绝了记者的采访。
“饲料盐”监管引争议 谁才是真正的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畜牧)部门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和管理。对此,盐务部门无权管理。”山东省农业厅饲料处的都科长告诉记者,他还建议饲料商发生纠纷可以主动去维护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经了解,今年2月 4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向省农业厅、盐务局转发了省编办《关于明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经营使用主管部门的审理意见》,即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应作为饲料添加剂由农业(畜牧)部门依法管理。
5月 20 日,山东省盐务局盐政法规处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表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到底归农业部门还是盐务部门管理,未有定论,省政府正在协调。《关于明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经营使用主管部门的审理意见》只是一个意见,我们尚未接到一个正式、有效力的文件。
矛盾冲突仍在加剧,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管理究竟依据什么法规?哪个部门有管理权限?权威的裁定依然迟迟未能到来,面对盐务局的没收、罚款,饲料厂及经销商疲惫不堪、不知所措。众多饲料厂商表示,我们依然在苦苦等待一个权威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