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2016年第一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农业部网站
日前,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第一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及《2016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等法律法规和工作安排,我部决定开展2016年第一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重点
品种上以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为重点,项目上以禁限用农药、禁用兽药及非法添加物为重点,对象上以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重点,地域上以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主产区为重点。
二、抽查任务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2016年第一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详见附件1),明确了抽查省市、承担单位、产品名称、抽查批次、重点抽查地区、重点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等内容。各省在重点检测项目的基础上,可根据本省情况统筹兼顾其它禁限用农药、禁用兽药及非法添加物的抽样检测。
三、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主要程序与方法严格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附件2)执行。
四、执法查处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检打联动”,对于抽查不合格的每一个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五、结果报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请于8月31日前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及时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抄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及时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抄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属地责任。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检测执法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科学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重点抽查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主产区,找准问题、精准打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落实到位。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7月31日前将本年度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抄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二)遵规守纪,严格规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执法监管的有力措施,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严密组织、规范操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要求,科学、独立、客观、规范地开展检测工作,及时完成任务,对检测结果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执法工作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遵守《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抽查工作客观、真实、科学。
(三)加强执法,确保取得实效。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4]3号)的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绝不给违法违规者留有可乘之机。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手软,依法从严处理,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对于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样品,不及时开展执法查处或执法查处不力的,要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协作,发挥监管效能。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执法机构要建立固定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与食药监、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注重信息交流共享和执法协作联动,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效能。
联系方式:
1.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监管处,联系人:邓程君;联系电话:010-59192694,传真:010-59193157,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检测能力评价处,联系人:邓强;联系电话:010-59199383,传真:010-59199387,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721室,邮箱:nongyezhiji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