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农业部将对全国11省开展饲料行业管理督导检查
信息来源:农业部网站
近日,农业部发布了“农办牧〔2017〕56号”通知,拟组织开展2017年饲料行业管理督导检查。督导检查于2017年11月开展。
检查对象
北京、天津、内蒙古、上海、海南、重庆、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1个省(区、市)饲料管理部门。
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包括听取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工作汇报、调阅查看相关文件、与饲料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作人员座谈等形式;并随机抽查2至3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企业需至少分布在2个市或县)、1至2家饲料经营门店,核实管理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检查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检查重点
(一)行政许可工作。包括各地行政许可制度建设、机构建设、专家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审批程序等情况,行政许可工作是否做到严格把关、程序合法、内容规范、运行高效。
(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包括监管制度建设、监管队伍建设、监管经费落实情况,核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是否督促市、县级饲料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市、县级饲料管理部门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是否建立并认真执行企业日常巡查制度,是否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7〕43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蛋禽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7〕43号)要求推动相关工作。
(三)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推进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是否按照《农业部关于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意见》(农牧发〔2015〕8号)要求落实开展相关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宣传培训、示范企业创建、规范与生产许可衔接等工作进展情况。
(四)饲料监督执法工作。包括饲料监督执法机构和职能设置情况,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等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抽查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核查饲料生产企业是否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自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示范企业是否继续具备示范条件;核查饲料经营门店是否符合经营条件,并遵守饲料管理相关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