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公布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系列法规
2018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第20号公告,我们梳理了一下公告内容,整理出如下重点内容:
1. 有效期内的证书在法规变化后使用的问题
2018年6月1日前已经获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满后按照本公告文件办理进口登记证。2018年6月1日前已经获得《进口登记证》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应当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在2019年9月1日前申请办理新的《进口登记证》。
2. 明确了宠物饲料的定义和分类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中,将宠物主粮归类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保健品归类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零食归类为“其他宠物饲料”。该文件规定:境外宠物配合饲料,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申请农业农村部的《进口饲料登记证》,同时规定生产宠物饲料产品的任何物质,均需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考虑到宠物食品的特殊性,农业农村部针对宠物食品专门增补这了两个目录。
需要指出的是:《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宠物犬、宠物猫饲料的管理,对于其他种类宠物饲料的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3. 对宠物饲料卫生指标有严格要求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其他宠物饲料分栏描述,将污染物分为5类共21项卫生指标,不仅规定了常见的重金属,微生物指标,还对三聚氰胺、亚硝酸盐、六项真菌毒素和四项有机氯污染物的限量作出了限量要求。
4. 对宠物饲料的标签作出了新的规定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进口的宠物食品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重点内容如下:
(1)通用名称
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如“宠物配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犬粮”,“宠物配合饲料犬处方粮”。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泰迪犬幼年期维生素B”。
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如“宠物零食泰迪犬咬胶”。
(2)原料组成部分
原料组成部分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分别以“饲料原料组成”和“饲料添加剂组成”为引导词。
“饲料原料组成”应该使用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的原料品种名称,或者本“标签规定”中附录的类别名称,并且,原料按照添加比例的顺序从大到小降序排列。“饲料添加剂组成”,添加剂名称应该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3)产品声称
文件规定,不得对宠物饲料进行预防或者治疗功效进行宣传。
如果声称产品使用某种原料,需要在配方表中标注该原料的含量。
声称产品“XX配方”,需要满足涉及原料添加比例26%以上。此外,针对“含XX 配方”,“含XX”,“XX口味”,“添加XX”等声称,相关原料比例均有详细规定。
如果宠物饲料中添加的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是化学合成的,声称时则采用“天然粮,添加XX”的形式。当然,如果某种原料或者添加剂是天然的,可以对该成分进行声称“天然”。
此外,针对“有机”,“新鲜”,“低脂肪”,“低能量”,“新产品”,“配方升级”,“产品升级”,“预防”等均有详细的规定。
结语:
目前,国内宠物市场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随着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及《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实施,我国宠物饲料的管理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宠物食品的原料、生产、品控,包装,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有全面科学的管理和监督措施,有利于国内宠物食品行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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