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要求各海关在通报有效期6个月内,将越南输华鱼粉口岸查验比例由20%提高至50%,对抽中查验的越南输华鱼粉批批做牛、猪动物源性成分检测,并依法对检出牛、猪源性成分的货物实施销毁或退回处理。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近期,南宁海关连续从5批越南进口鱼粉中检出猪、牛源性成份,涉及4家越南输华鱼粉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号为:C28.LH.01、C64.TH.01、C52.VH.01、C64.TK.02,相关货物已作退运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鱼粉(HS编码2301201000)
通报要求各海关在通报有效期6个月内,将越南输华鱼粉口岸查验比例由20%提高至50%,对抽中查验的越南输华鱼粉批批做牛、猪动物源性成分检测,并依法对检出牛、猪源性成分的货物实施销毁或退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