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内宠物消费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宠物饲料的生产和消费规模也在迅速膨胀。
宠物行业消费不断升级,宠物消费投入增长迅猛,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也在不断提高宠物饲料品质和引进更优质品种来满足市场需求。
同时,市场上也充斥着以次充好,夸大功效等问题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就是个“重灾区”。
为解决宠物饲料消费市场上一系列不合规状况,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了第20号公告,出台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公告规定,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以下简称《标签规定》)。
随后,针对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反映旧版标签库存量较大,在规定日期前完成新旧标签过渡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等诉求,农业农村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于2019年9月2日发布了第210号公告,延长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过渡期6个月,2020年3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标签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起,各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标签规定》要求,对宠物饲料标签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近期,农业农村部公布的《2020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工作计划》中,宠物饲料列为风险预警监测的重点产品之一,宠物饲料标签列为主要监测指标。
可以预见,2020年度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将会按照既定部署,针对宠物饲料生产和流通环节热点问题开展监管执法工作,整治宠物饲料标签不规范等乱象。
对此,笔者走访了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其作为畜牧/饲料行业专业法规服务机构和认证机构,针对市场上普遍出现的不规范情况,对照《标签规定》做出解读,供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参考:
1、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一定要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对过去存在的明明是国产的,但包装上全部是英文,不体现生产企业信息,假装是国外品牌的情况,应务必立即纠正。
2、原料描述要规范。原料组成部分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分别以“饲料原料组成”和“饲料添加剂组成”为引导词。
饲料原料品种及类别名称应当与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一致,同时也要参考历次对《饲料原料目录》所修订的内容。各类/各种饲料原料成分应按照加入重量降序排列。
饲料添加剂名称应当与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同时也要参考历次对《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修订的内容。饲料添加剂香料需要参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
3、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当完整,不能篡改。标签要有完整的年月日;进口产品如果加贴中文标签,应当内容完整,不能单独加贴仅有生产日期的标签,中文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与原外文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一致,不能篡改。
4、对于进口的宠物饲料产品,需依法取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进口登记证并在中文标签上注明进口登记证号和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编号。如果产品来自香港、台湾,应描述为中国香港、中国台湾。
对于无需办理进口登记证的其他宠物饲料产品,如零食、狗咬胶等,应标示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所以假“洋”品牌想冒充合法进口宠物饲料也是不可能的。
5、对成分、功能和特性上的声称,必须有公开发表的出版物、教科书、配方组成、检测数据或实验报告予以支持。
6、如果标签上要标注“纯天然”、“天然粮”,生产企业需对产品中所有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工艺与规定要求进行比对;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声称“纯天然”、“天然粮”。
7、如果标签上要声称“新鲜”、“鲜”,生产企业需判断所用的原料是否达到规定中对于“鲜”的界定。比如,经脱水工艺处理的产品不可标称“新鲜”;进口的猪肉、鸡肉、水产品一般都是冷冻的,不可标称“新鲜”;冷藏的且不含有氯化钠、防腐剂或者其他饲料添加剂的原料,从加工/捕捞后的任何环节(冷库储存、装卸、运输)都处于冷藏的温度环境下,才可能可以说“新鲜”、“鲜”。
随着宠物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宠物饲料行业也得到长足发展,但市场上也充斥着各种不合规产品,亟待规范。
我国在饲料工业领域已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国家强制性执行标准组成的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宠物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本文仅是针对宠物饲料标签中几个常见的不规范之处进行了解读,关于《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全面详细了解,笔者将在随后的文章予以解读。
对于有关规章和技术要求理解不到位的,生产和经营企业积极寻求外部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帮助和支持,在面对行业监管时,做到心里有数,从容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