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组织专家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根据境外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内容包括:输出国(地区)的法律法规体系、动物疫病监控体系、产品安全卫生等方面详细信息。评估过程中,根据需要,海关总署派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或验证性考察,以确认相关信息和操作的真实性、一致性。
根据评估结果最后确定输华时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签署检验检疫议定书、备忘录或公告公布的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宠物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产品种类。
对于拟输华的境外生产企业,根据进口产品风险级别、企业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海关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输出国(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海关总署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
对抽查符合要求的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境外宠物食品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查询网址: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2754407/index.html。
进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须填写检疫许可证申办企业备案表。登录海关总署网站,在动植物检疫模块下选择相应的类别,提交注册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即可申请检疫许可证。
具体网址是:http://online.customs.gov.cn/。
申请企业按要求填写申请并上传随附单证,直属海关进行许可证初审,初审合格后,海关总署进行许可证终审,作出最终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取得证书后,方可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其中宠物食品罐头(HS编码为2309101000)不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其他零售包装的狗食或猫食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