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数据信息审核分析方法(试行) 〉 并成立专家组的通知》(下称《通知》),全面部署了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有关工作。
《通知》提出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在主产区建立重点品种生产信息监测体系,对生产主体、生产情况、价格变动等信息开展监测,对生产能力、供需关系、市场走势等进行分析研判。
《通知》指出监测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统一领导,并明确了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中国水产学会、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和监测省份渔业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和遵守的原则。其中,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负责组织有关省份开展海参、鲍鱼和龟鳖类等特色品种生产情况监测。
《通知》确定了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数据的信息审核和分析方法,并指出特色品种数据审核分析可参考本方法。
《通知》公布了全国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专家组成员名单。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数据信息审核分析方法(试行)》并成立专家组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中国水产学会、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有关单位:
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是渔业部门研判生产形势、增强保障能力、支撑政府决策、引导市场预期、防范处置风险、统筹两个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打牢数据基础,规范实施监测,我局制定了《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和《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数据信息审核分析方法(试行)》,并成立全国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专家组。现将上述管理办法、审核分析方法和专家组成员名单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有关工作。
附件:
1.《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2.《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数据信息审核分析方法(试行)》
3.全国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专家组成员名单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工作,保障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更好地服务和指导养殖生产,为水产品稳产保供提供决策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在主产区建立重点品种生产信息监测体系,对生产主体、生产情况、价格变动等信息开展监测,对生产能力、供需关系、市场走势等进行分析研判。
第三条 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部渔业渔政局”)统一领导,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中国水产学会(以下简称“总站学会”)、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以下简称“东海所”)和监测省份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部渔业渔政局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国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工作,利用有关资金支持工作开展。
(一)组织制定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管理办法;
(二)确定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范围、监测指标、监测点选点要求等;
(三)组织成立全国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专家组,根据需要调整专家组成员;
(四)运用分析结果支撑相关决策,组织开展应急数据调度。
第五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省份的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工作,利用各级各类资金支持工作开展。
(一)按要求推荐本省份监测县和监测点;
(二)组织和督促实际填报数据的监测点养殖主体、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等开展监测工作;
(三)组织完成本省份各级数据审核、汇总、上报;
(四)组织开展面向本省份市级、县级调查员和监测点养殖主体的培训;
(五)可利用监测系统对本省份其他品种开展监测等。
第六条 总站学会具体负责组织监测省份和有关单位开展重点品种监测工作,建设并维护监测系统。
(一)牵头组织开展重点品种监测工作,协助开展应急数据调度;
(二)确定监测点,并根据需要调整;
(三)对监测省份相关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估;
(四)组织开展面向相关省份的培训等;
(五)负责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系统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七条 东海所负责开展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数据分析。
(一)审核监测点布设,提出调整监测点的建议等;
(二)整理、核实、分析数据,组织开展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生产形势会商,牵头完成月度、季度和全年报告;
(三)在苗种投放量、压塘量、出塘价等数据异常时及时开展预警预报;
(四)牵头负责全国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专家组工作;
(五)组织研究提出完善监测制度和方法的建议等。
第八条 确定重点品种监测县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据产量排序遴选,以监测省份各县重点品种养殖产量为基础,分别计算各品种年产量,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可合并计算;
(二)各品种年产量由高到低排序,选择累计产量占比达到80%的县,原则上每县监测点数量相等。
第九条 确定重点品种监测点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应选择养殖规模大、生产稳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意愿参加监测工作的养殖主体;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原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全国养殖渔情信息采集点;
(三)淡水养殖监测点主要选择池塘和工厂化养殖方式,克氏原螯虾可选择稻田养殖方式,海水养殖监测点不限制养殖方式;
(四)大宗淡水鱼的监测点可为主养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中任一品种或其中多个品种的养殖主体;
(五)监测点实际养殖生产地址应属于监测县,应基本保持稳定,监测省份各监测品种的监测点数量应不少于上级部门分配数。
第十条 监测数据等信息通过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系统上报和审核汇总。
(一)信息报送方式是养殖主体或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填报数据。养殖主体名称、负责人等基础信息首报时填写,出塘量、出塘价实时填报,养殖面积、苗种投放量等其他监测数据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数据填报。应急数据调度时应按要求及时填报。报送单位应建立监测台账,原始监测资料应至少保存2年。
(二)信息审核方式是县、市、省(区、市)逐级审核。其中,养殖主体名称、负责人等基础信息在首报时审核,出塘量、出塘价、养殖面积、苗种投放量等其他监测数据省级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数据审核汇总。应急数据调度时各级实施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审核汇总。
第十一条 成立全国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专家组。专家组定期开展分析,每月15日前报送月度、季度、年度报告,按照要求开展应急调度数据分析,对苗种投放量、压塘量、出塘价等数据异常及时做出研判,做好预警预报。
第十二条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负责组织有关省份开展海参、鲍鱼和龟鳖类等特色品种生产情况监测,提交年度情况分析报告,相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项目经费使用和监管,严格执行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监测数据对监测省份和监测主体开放。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部渔业渔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