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认证机构宠物食品原料诚信产品认证工作,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活动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规定了宠物食品原料诚信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技术要求、产业政策等发生变化时,本规则适用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
2. 认证人员要求
2.1 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并接受过宠物食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2.2 宠物食品原料诚信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执业注册资质。
2.3 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宠物食品原料诚信认证活动的需。
3.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现场检查+产品抽样检验(必要时)。
4. 认证流程
认证的基本流程包括:
1) 认证申请
2) 现场检查
3) 产品抽样检验(必要时)
4) 认证结果评定与批准
5. 认证时限
自正式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一般不超过 90 天,包括初始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因委托人未及时提交资料、不能按计划接受现场检查、未按规定时间递交不符合整改、未能及时寄送检验样品、未及时缴纳费用,以及特殊的样品检验周期等原因导致认证时间的延长时,不计算在内。
6. 认证产品依据标准
HSL/QR-0801:2023《宠物食品原料诚信产品认证管理规范》。
7. 认证申请
7.1 受理
1) 认证机构收到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当发现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时,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文件审核通过后,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受理时,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协议,认证协议及续约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认证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履行认证协议、遵守认证要求和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变更的信息。
2) 同一认证委托人,不同生产地址应单独提出申请。
7.2 申请认证的条件
1) 认证委托人及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
2) 认证委托人建立并实施了宠物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3) 认证委托人及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及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
4) 认证委托人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7.3 申请需提交的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随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 产品认证申请书;
2) 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
3) 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的委托关系证明材料,如授权委托书等;
4) 生产企业的相关图示(如地理位置图、场区分布图及区域图等);
5) 原料使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等;
6) 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如质量手册和产品认证有关的控制文件等);
7) 初次检查前应至少有 3 个月的完整记录;
8)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如QMS、FSMS、FSSC、EMS、OHSMS等);
9) 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10) 其他申请书附录所要求的资料(必要时)。
11) 认证委托人及生产企业诚信承诺书:
a) 规定性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遵守法律法规;
- 不因提供产品和服务而造成环境污染;
- 公平竞争;
- 遵守所在行业的管理规章;
- 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保障员工生命安全;
- 接受并配合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管。
b) 约定性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开展诚信风险管理的绩效评价;
- 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 不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 不对周边的社区生活带来扰乱;
- 遵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 履行社会责任;
- 响应社会公众投诉和举报。
7.4 申请认证产品数量增加
认证委托人需增加认证产品数量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产品认证申请书,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书对其增加的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生产地址的一致性及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8. 现场检查
8.1 现场检查依据
依据认证机构制定的《宠物食品原料诚信产品认证管理规范》对认证场所的原料使用及产品生产过程等实施现场检查。
8.2 认证实施
8.2.1 资料技术评审
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通过对文件资料完整性、适用性、有效性的审查,了解和掌握生产企业申请的认证产品与宠物食品原料诚信产品认证管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程度,确定是否能够进入现场检查,并进一步识别出后续现场检查的思路和重点。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技术评审。
8.2.2 检查策划与组建检查组
认证机构应对现场检查进行策划,明确检查的目的、范围及检查依据。
认证机构应选派有资质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在确定检查组的规模和组成时,应至少有一名检查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
8.2.3 检查计划
检查组接到检查任务后与认证委托人进行联络,获取与现场检查有关的信息,确定检查日期,编制检查计划。在检查任务给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检查任务。
除非有充分理由需要调整检查时间的,应与审核调度人员沟通确认。
8.2.4 检查内容
1) 对生产企业所涉及场所的原料使用及产品生产过程进行检查;
2) 对现场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生产人员、品控人员等进行访谈;
3) 对宠物食品原料诚信的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4) 使用原料及产品近一年质量检验、抽查报告;
5) 近一年的生产用水水质检测报告(适用时);
6) 对认证产品的年产量进行汇总和衡算;
7) 对证书、认证标志、追溯体系进行评价和验证;
8) 对持续改进进行评估;
9) 采集必要的样品(适用时);
10) 产品所使用原料质量及相关证据;
11) 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
8.2.5 基本原则
1) 原则上,现场检查应在资料技术评审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可在检查现场直接提交整改证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
a) 宠物食品原料诚信及供应商管理能力检查;
b) 宠物食品原料诚信及供应商符合性验证。
2) 现场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所涉及的场所及相关部门。
3) 现场检查时,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处于生产状态。
8.2.6 检查结论
依据《宠物食品原料诚信产品认证管理规范》打分表,根据得分率及现场检查发现做出以下三种检查结论:
1) 现场检查通过
认证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符合性和一致性验证基本符合,且现场检查平均得分率达到80%及以上。
2) 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认证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符合性和一致性验证存在不符合项,且现场检查平均得分率达到80%及以上,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
3) 终止检查或现场检查不通过
认证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符合性和一致性验证存在一票否决项、发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或现场检查平均得分率未达到80%等问题。
8.3 不符合项的分类及整改期限
不符合项应详细描述,判标准确,明确不符合检查准则的条款及具体规定。
8.3.1 不符合项的分类
1) 严重不符合
影响到宠物食品原料诚信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或完全不能满足宠物食品原料诚信要求,应开具严重不符合项。下列情况下的不合格可归类为严重不符合:
? 如果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没有有效的过程控制,或者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多项一般不符合都与同样要求或问题有关,可以证明系统失效,从而构成严重不符合项。
2) 一般不符合
当宠物食品原料诚信已得到关注,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得到适当控制或实施,但不影响宠物食品原料诚信和管理体系达到预期结果的能力时为一般不符合。
8.3.2 不符合项的整改期限
现场检查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严重不符合项应在15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原料检测有异议时应在1个月内用产品留样完成检测复试。
8.4 检查报告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长应编制检查报告,并对检查报告的内容负责。检查报告应叙述现场检查情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对识别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的描述,以易于受检查组织理解,以便于为认证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并为受检查组织提供书面检查报告。
9. 产品抽样检查(必要时)
1)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认证产品及所用原料的风险程度,制定适宜的抽样程序和方案,实施相应的抽样检验,以验证认证产品及所使用的原料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产品消费国家/地区的要求。
2) 检查组应依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对申请认证产品及所用原料的药物残留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进行现场抽样及抽样检测项目。
3) 如果需要抽样,应按照认证机构制定的抽样程序和方案实施。产品应委托具备 CMA 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现场检查前12个月内。
10.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应对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现场检查、原料检测和整改结果均合格后,应在30个工作日颁发认证证书。
当不符合未有效关闭或存在一票否决项时,则不予颁发认证证书。
11. 再认证
11.1 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获证组织的宠物食品原料诚信管理文件和生产过程未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资料技术评审程序。
11.2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
12. 认证证书
12.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认证委托人满足本规则和认证机构制定的相关管理规范的要求,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12个月。
初次申请的认证证书自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开始生效。
再认证证书生效日期为上一张认证证书生效日期增加一年。如果认证机构在证书到期之后做出认证决定,则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为认证决定的日期,但认证周期保持不变,再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上一张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增加一年。
12.2 证书覆盖内容
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2) 认证产品通用名称、品牌、商品名称、年产量等;
3) 认证依据;
4)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5) 认证机构名称;
6) 证书编号;
7) 其他依法需要标注的内容。
12.3 认证证书的变更
获证组织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1) 获证组织变更名称、地址时;
2) 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
3) 产品标准更新可能影响检测结论时;
4) 年产量变化时;
5) 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对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12.4 证书的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
当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不满足认证要求或者向认证机构主动申请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销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暂停期间,证书持有人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宠物食品原料诚信认证有关的证明文件,认证委托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认证机构将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3. 认证后管理
13.1 认证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织实施有效跟踪,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
13.2 认证机构在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1)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 获证组织管理层、联系地址变更的信息;
3) 宠物食品原料诚信、生产过程或所涉及场所信息的变更;
4) 获证产品的生产厂区周围发生环境污染的信息;
5) 获证组织经营及销售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6) 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7) 采购的原料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
8) 不合格品召回及处理的信息;
9) 其他重要信息。
14. 检查人•日
检查时间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通用名称(产品单元)的数量确定,检查时间应确保检查的有效性,最少检查人•日详见表1。
表1宠物食品原料诚信认证最少检查人•日表
备注:总人•日数=资料技术评审人•日+现场检查人•日+抽样人•日(适用时)
15. 认证标志的使用
15.1 标志样式
15.2 获证组织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宠物食品原料诚信认证标志。
15.3 获证组织在使用标志时,应符合认证机构制定的宠物食品原料诚信认证标志使用要求。
16. 认证责任
16.1 生产企业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签约实验室应对检验结果和检验报告负责。
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应对其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6.2 争议和投诉
当获证组织受到社会生产企业的质量投诉,或因质量原因被媒体曝光时,应配合认证机构进行必要的核查确认。
获证组织对检验结果、检查结果、认证决定有争议时,可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机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对认证人员进行投诉时,认证机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17. 收费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收费标准清单。
18. 其他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符合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