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认证机构无抗饲料产品认证工作,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活动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规定了无抗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技术要求、产业政策等发生变化时,本规则适用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
2.认证人员要求
2.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并接受过肉及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2.2无抗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执业注册资质。
2.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无抗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3.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现场检查+产品抽样检验。
4.认证流程
认证的基本流程包括:
1)认证申请
2)现场检查
3)产品抽样检验
4)认证结果评定与批准
5.认证时限
自正式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一般不超过 90 天,包括初始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因委托人未及时提交资料、不能按计划接受现场检查、未按规定时间递交不符合整改、未能及时寄送检验样品、未及时缴纳费用,以及特殊的样品检验周期等原因导致认证时间的延长时,不计算在内。
6.认证单元划分
肉及肉制品的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见表 1。
表1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7.认证申请
7.1受理
1)认证机构收到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当发现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时,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文件审核通过后,在 3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受理时,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协议,认证协议及续约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认证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履行认证协议、遵守认证要求和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变更的信息。
2)同一生产现场、同种产品,但生产场地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提出申请。每个认证单元的详细认证范围应在认证证书或其附件中予以界定。
7.2申请认证的条件
1)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
2)认证委托人在申请认证前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无抗肉及肉制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7.3申请需提交的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随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无抗产品认证申请书;
2)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屠宰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土地使用协议等);
3)符合国家/地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明文件(例如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当地环保部门证明等);
4)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的委托关系证明材料,如授权委托书等;
5)生产、加工单元的相关图示(如地理位置图、加工厂区平面图等);
6)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质量保证、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等;
7)原料不含抗生素药物的近一年内证明文件;
8)加工用水近一年的检测报告;
9)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如质量手册和产品认证有关的控制文件等);
10)获得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如QMS、FSMS、GAP等);
11)近一年质量检验、抽查报告;
12)初次检查前应至少有 3 个月的完整记录;
13)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14)其他申请书附录所要求的资料。
8. 现场检查
8.1 现场检查依据
依据认证机构制定相应无抗产品认证技术规范以及生产管理规范要求对产品范围及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8.2 认证实施
8.2.1 资料技术评审
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通过对文件资料的完整性、适应性、有效性审查,了解和掌握申请认证产品和企业对于无抗产品认证技术规范以及认证机构制定的相关生产管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程度,确定是否能够进入现场检查,并进一步识别出后续现场检查的思路和重点。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技术评审。
8.2.2 检查策划与组建检查组
认证机构应对现场检查进行策划,明确检查的目的、范围、单元及检查依据。
认证机构应选派有资质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在确定检查组的规模和组成时,应至少有一名检查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
8.2.3 检查计划
检查组接到检查任务后与认证委托人进行联络,获取与现场检查有关的信息,确定检查日期,编制检查计划。在检查任务给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检查任务。
除非有充分理由需要调整检查时间的,应与审核调度人员沟通确认。
8.2.4 检查内容
1) 对现场环境、生产过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及场所的检查;
2) 对现场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进行访谈;
3) 对认证机构相应生产管理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4) 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汇总和衡算;
5) 对证书、认证标志、追溯体系进行评价和验证;
6) 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进行评估;
7) 对厂区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并评估潜在污染风险;
8) 采集必要的样品;
9) 应关注产品质量,收集相关的证据;
10) 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
11)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
8.2.5 基本原则
1) 原则上,现场检查应在资料技术评审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可在检查现场直接提交整改证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
a) 无抗产品认证生产管理能力检查;
b) 无抗产品要求符合性验证。
2) 现场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单元、场所及相关部门。
3) 现场检查时,申请认证单元内的产品应处于生产状态。
8.2.6 无抗产品要求符合性验证
按照相关无抗产品认证技术规范验证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在基本要求和相关指标方面的符合性情况。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现场对其实际内控运行情况,包括涉及的文件、记录、实物、人员、设备、环境、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等进行核查,确认与提交申请文件的一致性。应重点核查配方、使用的原料和生产现场的相关文件记录等,以验证所提交报告检测内容的真实可靠性。
8.2.7 检查结论
现场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现场检查通过
生产管理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无抗产品要求符合性验证均通过,且现场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2) 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生产管理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无抗产品要求符合性验证发现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现场检查通过。
3) 现场检查不通过
生产管理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无抗产品要求符合性验证发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现场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8.3 不符合项的分类及整改期限
不符合项应详细描述,判标准确,明确不符合检查准则的条款及具体规定。
8.3.1 不符合项的分类
1) 严重不符合
影响到无抗产品和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或完全不能满足规范的要求,应开具严重不符合项。下列情况下的不合格可归类为严重不符合:
?如果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没有有效的过程控制,或者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多项一般不符合都与同样要求或问题有关,可以证明系统失效,从而构成严重不符合项。
2) 一般不符合
当无抗产品认证规范的要求已得到关注,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得到适当控制或实施,但不影响无抗产品和管理体系达到预期结果的能力时为一般不符合。
8.3.2 不符合项的整改期限
现场检查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严重不符合项应在15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有异议时应在1个月内用产品留样完成产品检测复试。
8.4 检查报告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长应编制检查报告,并对检查报告的内容负责。检查报告应叙述现场检查情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对识别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的描述,以易于受检查组织理解,以便于为认证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并为受检查方提供书面检查报告。
9. 产品抽样检验
9.1 产品抽样
可在现场检查前完成,也可与现场检查同时进行,具体根据认证机构制定的相关无抗产品抽样检验方案进行抽样。
9.2 抽样原则
1) 按产品名称抽样;
2) 抽样产品应处于保质期内并经检验入库的合格品。
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安排样品检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根据认证机构制定的相关无抗产品抽样检验方案确定需检测的项目。
9.3 抽样检验方案、项目、要求及方法
应符合认证机构制定的相关无抗产品抽样检验方案及无抗产品认证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
9.4 抽样检验实施
抽样检验应由认证机构确定的,并具备 CMA 或CNAS认证资质的实验室完成。
抽样检验的实施应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9.5 能够被认可的其他检验结果
如果认证委托人能就认证单元的产品提供同时满足无抗产品要求的检验报告,经认证机构评估通过后,可将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抽样检验的结果。所提供的检验报告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 具备 CMA 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2) 无抗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抗生素不得检出;
3) 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现场检查前12个月内。
10.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现场检查以及产品检测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认证单元颁发一张产品认证证书。
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整改结果均合格后,应在30个工作日颁发认证证书。
当现场检查整改和/或产品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则终止认证。
11. 再认证
11.1 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获证组织的无抗产品管理体系和生产过程未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资料技术评审程序。
11.2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
12. 认证证书
12.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认证委托人满足本规则和认证机构制定的相关工厂质量能力的要求,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12个月。
初次申请的认证证书自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开始生效。
再认证证书生效日期为上一张认证证书生效日期增加一年。如果认证机构在证书到期之后做出认证决定,则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为认证决定的日期,但认证周期保持不变,再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上一张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增加一年。
12.2 证书覆盖内容
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2) 认证单元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描述、年产量等;
3) 认证依据;
4) 认证模式;
5)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6) 认证机构名称;
7) 证书编号;
8) 其他依法需要标注的内容。
12.3 认证证书的变更
获证组织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1) 获证组织变更名称、地址、认证范围时;
2) 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
3) 产品标准更新可能影响检测结论时;
4) 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对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12.4 证书的扩大与缩小
认证委托人需扩大证书覆盖认证产品的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从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评价扩大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程度,以及原认证结果对于扩大内容的有效性程度。对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当认证委托人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认证产品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范围,原则上认证委托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注销该企业相应的认证产品。企业退还认证证书,同时停止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识。
12.5 证书的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或者无法继续生产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销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暂停期间,证书持有人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无抗产品认证有关的证明文件,认证委托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认证机构将撤销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3. 认证后管理
13.1 认证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织实施有效跟踪,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
13.2 认证机构在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1)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 获证组织管理层、联系地址变更的信息;
3) 无抗产品管理体系、加工过程或场所信息的变更;
4) 获证产品的生产、厂区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环境污染的信息;
5) 获证组织经营及销售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6) 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7) 采购的原料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
8) 不合格品召回及处理的信息;
9) 其他重要信息。
14. 检查人•日
14.1 资料技术评审人日数为0.5人•日,每增加1个认证单元,相应增加 0.5个人•日。
14.2 原则上,现场检查首个产品基础人日数为2个人•日,每增加一个产品,增加1.5个人•日。
14.3 当受检查方已通过有效的食品安全认证(如GAP/FSMS等)时,每通过一项食品安全认证,可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减少0.5个人•日,最多减少1个人•日,现场检查人日数不得低于2个人•日。
15. 认证标志的使用
15.1 标志样式
15.2 通过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无抗产品认证标志。
15.3 获证企业在使用标志时,应符合认证机构制定的无抗产品认证标志使用要求。
16. 认证责任
16.1 相关方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签约实验室应对检验结果和检验报告负责。
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应对其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6.2 争议和投诉
当获证组织受到社会相关方的质量投诉,或因质量原因被媒体曝光时,应配合认证机构进行必要的核查确认。
获证组织对检验结果、检查结果、认证决定有争议时,可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机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对认证人员进行投诉时,认证机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17. 收费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收费标准清单。
18. 其他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符合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