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标签判定常见问题及对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影响
饲料标签是饲料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生产者全面、准确地介绍产品的有效途径,是用户了解产品质量,正确选择、使用、贮存和保管饲料产品的重要依据,是行政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饲料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质量的关键抓手。GB 10648-2013《饲料标签》对如何标注饲料产品的标签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为规范饲料产品、保障产品质量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近些年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不断对饲料标签进行抽查, 饲料标签得到进一步规范,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并且目前鲜有文献对饲料标签如何对饲料检测结果的判定产生影响进行系统的诠释和归纳。本文依据 GB 10648-2013《饲料标签》和农业部公告第 2625 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对饲料标签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汇总和分析, 深入讨论了由于标签不符合规定对饲料检测结果判定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产品名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用名称不符合规定,《饲料标签》 5.2.4 对饲料产品的通用名称的表述有着统一的规定, 但个别企业仍使用“全价饲料”、“教槽料”等传统名称,导致出现 “乳猪全价膨化颗粒饲料”、“乳猪教槽料”等作为通用名称的标注;二是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标识不符合《饲料标签》5.2.5 的规定。个别企业为了突出饲料产品的商品名, 错误地将商品名称放于通用名称的上方或者前方,例如“×××(商品名称) 生长肥育猪浓缩饲料”,“×××(商品名称)仔猪前期配合饲料”等,还有个别企业将产品代号放在通用名称前或将商品名称印成较大的水印,也同样是不符合规定的。
《饲料标签》5.4.1 和 5.4.2 对饲料产品原料的组成有具体的规定,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名称和类别应与《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以及它们的增补公告保持一致。但是两个目录是动态管理、包含内容较多且均为专业术语, 致使部分企业学习理解不及时、不到位。部分企业在原料组成中错误标注 “优质豆粕”、“进口鱼粉”、“复合维生素”、“××(公司名称)专用复合预混合饲料”、“复合酶” 或“微生态制剂”等都是不符合规定的。更有甚者,在原料组成中标注“生长保健剂”,这就不仅不符合原料组成标识的规定,更有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欺骗性表述误导养殖场(户)的嫌疑,是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管的重点。
《饲料标签》 5.3.1 规定: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产品所执行标准的要求。目前,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实行的是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只需要网上备案。个别企业由于标准制定时出现疏漏或企业标准到期后没有及时在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ybz.org.cn/)”上更新备案,导致出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年代号、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饲喂阶段,或浓缩饲料的配料比例与饲料标签标识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饲料标签》 中明确规定了如何标注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和相应的计量单位, 但个别饲料产品特别是鱼料标签仍会出现漏标“水分”、“粗脂肪”等分析保证值项目的情况,或使用“公斤”等非国际法定计量单位, 甚至缺少计量单位的问题。此外,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是以上下限标识还是区间标识,《饲料标签》中未像《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一样进行具体规定(边涛等,2021),大部分企业通常是以上下限来进行标识, 也有部分企业以区间进行标识, 但是以区间标识应特别注意标识的形式和实际含量, 防止出现含量在标识区间以外的情形。
《饲料标签》中对于引用的字样有明确的标识。《饲料标签》5.13.1.2规定:乳和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应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但个别企业不按标准规定字样进行引用,而是添加字样标识为“本产品不得饲喂牛、羊等反刍动物”或修改字样标识为“反刍动物禁用”。再比如标签上减少规定引用的文字,将“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标识为“本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将“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标识为“产品成份分析保证值”,将“水分”标识为“水份”。这种添字、改字、漏字、错字等情况,不仅不符合标准的规定,还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形象。
1.6 仔猪阶段标识与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规定不一致
农业部公告第 2625 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明确规定“仔猪(≤25 kg)”,体重大于 25 kg 的猪不能按照仔猪有关限量规定进行判定。而已经废止的农业部公告第 1224 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规定“仔猪≤30 kg”,由于部分企业未关注到此变化, 在标识产品饲喂阶段时,仍以体重 30 kg 作为仔猪和非仔猪的临界规定。例如,“饲喂阶段:15 ~ 25 kg”属于仔猪阶段,可按照仔猪相关规定进行判定;“饲喂阶段:15 ~30 kg”属于跨阶段,根据从严判定的原则,铜、锌元素限量需按照非仔猪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
有些饲料标签产品名称为“仔猪后期配合饲料”,但是使用说明中饲喂阶段却标识为“20 ~ 60 kg”,存在体重跨阶段标识问题。有些饲料标签虽然产品名称为“生长肥育猪浓缩饲料”,但是饲喂阶段标识为“15 ~ 25 kg 体重”,是以仔猪为饲喂对象而不是生长肥育猪。这种产品名称和饲喂阶段不符的情况不仅反映出企业对《饲料标签》标准的不熟悉,还对养殖场(户)在挑选饲料产品时产生了误导。
1.8 高锌饲料的标签标识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规定不一致
饲料中添加高剂量的锌能够显著降低仔猪腹泻的发生率,并促进其生长发育,然而长期高剂量地添加锌,不仅对动物机理产生毒性,还会造成锌资源浪费,加重环境污染。《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对饲料中锌元素的最高限量有明确要求。规定了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仔猪(≤25 kg)为 110 mg/kg,母猪为 100 mg/kg,其他猪为 80 mg/kg。在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 允许在此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添加至1600 mg/kg 。因而依据该公告结合从严判定的原则,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在仔猪(≤25 kg)配合饲料中添加最高 1600 mg/kg 的锌元素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仅限仔猪断奶后前两周使用”;(2)饲喂阶段为“仔猪断奶后前两周”或“断奶-断奶后前两周”等;(3)企业标准和标签的饲喂阶段一致,均为“仔猪断奶后前两周”或“断奶-断奶后前两周”等。此外,还应在原料组成中标明所加入为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个别饲料生产企业由于忽略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对添加高剂量锌元素的要求,对法规标准理解不到位从而导致标签标识错误, 出现缺少上述条件的情况。
1.9 添加抗球虫药物未按照饲料标签 1 号修改单进行标识
《饲料标签》1 号修改单已于 2021年 1 月 1 日实施,将“药物饲料添加剂”修改为“抗球虫和/或中药类药物”。因而添加有抗球虫药物的饲料产品标签上不可再标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字样。这一点是企业容易忽略的。
此外还应按照 《饲料标签》5.13.2 的要求,标明“本产品含有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或“本产品含有允许添加的中药类药物”提醒字样,抗球虫和/或中药类药通用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休药期及注意事项。个别企业会出现漏标药物的有效成分含量和休药期的情况。
产品名称的标识、 原料组成的标识不符合规定以及不按标准标识字样,出现添字、改字、漏字和错字情况在饲料结果综合判定中会导致该产品饲料标签被判定为不符合规定。但是,以下几种情况不仅仅导致饲料标签被判定为不合格, 还可能会影响到产品的成分分析保证值、铜、锌和霉菌毒素等指标的判定结果。
饲料生产企业公开声明的产品标准与饲料标签上的明示指标及相关法规规范不一致时,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饲料检测结果判定时以其中较严格指标为判定依据。例如:饲料产品“生长肥育猪浓缩饲料”标签标识“粗蛋白质≥40.0%”,而产品标准标识“粗蛋白质≥38.0%”,在判定过程中应按照从严判定的原则选用“粗蛋 白质≥ 40.0%”作为判定标准。
另外,浓缩饲料若有多种推荐配方,应选择最严格的配方进行折算后判定。比如“母猪浓缩饲料” 饲料标签标识铜的含量为25~125mg/kg, 该浓缩饲料针对母猪不同饲喂阶段有 20%和 25%两种配比,在判定时应按照《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对配合饲料中铜的最高限量的规定“其他动物25 mg/kg” 来计算, 然后以 25%的比例进行折算 (25/25%)后为≤100 mg/kg,而不采用以 20%的比例折算(25/20%)出的≤125 mg/kg。综合饲料标签标识的铜含量和依据《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折算出的铜的含量, 确定该饲料产品铜的含量应为 25 ~ 100 mg/kg, 最后考虑饲料允差计算得到该饲料产品中铜的判定标准值为 16.25 ~ 130 mg/kg。
饲料产品饲喂阶段标识为 20 ~ 60 kg 的“仔猪后期配合饲料”,当饲喂阶段为 20 ~ 25 kg,铜的限量应为≤125 mg/kg;当饲喂阶段为 25 ~ 60 kg, 铜的限量应为≤25 mg/kg。按照从严判定的原则,铜的限量应确定为≤25 mg/kg。对于铜、锌等监督抽检常检项目,由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对“仔猪”、“母猪”、“其他猪”的配合饲料的最高限量均不同,因而,跨阶段标识饲喂阶段会缩小产品的合格界限,增大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的风险。
饲料标签上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中某些项目的含量用“≥某区间”或“≤某区间”来标识,会增大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的风险。通常,标签上的粗蛋白质以大于等于一个数值来标识, 例如 “粗蛋白质≥18.0%”;也有通过一个数值区间来进行标识的,如“粗蛋白质(%) 16.0 ~ 18.0”。但如果标识为“粗蛋白质(%)≥16.0 ~ 18.0”,按照从严判定的原则,等同于标识为“粗蛋白质≥18.0%”。如果该饲料产品粗蛋白质的检测值为 17.0%, 尽管高于最低含量 16.0%,但仍会被判定为该项目不合格。
标签标识内容不符合本文 1.8 中所列情形的仔猪配合饲料,均按仔猪(≤25 kg)锌元素最高限量110mg/kg 进行判定。例如:某仔猪配合饲料标签饲喂阶段和企业标准标识均为 “7 日龄 ~ 仔猪断奶后前 2 周”,原料组成中未标识有氧化锌,标签也未标注“本品仅限仔猪断奶后前 2 周使用”,该产品不满足锌元素最高添加至 1600 mg/kg 的要求,只能按照普通仔猪的标准进行判定, 即锌的限量为≤110 mg/kg,考虑允许误差,锌的判定合格界限为≤148.5 mg/kg。若该饲料的锌含量检测值为1400 mg/kg,则锌元素被判定为不合格。
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 应按照其兽药质量标准添加到饲料产品中, 并在标签中注明该兽药的通用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休药期、注意事项等,超剂量添加或超范围添加都将被判定为不合格。例如,盐霉素预混剂允许添加到鸡商品饲料中,但在猪饲料和蛋鸡产蛋期饲料中不得检出。此外,兽药的质量标准是动态更新的, 企业也应及时关注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 对产品企业标准和标签进行及时更新。如果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添加药物的饲料产品和不添加药物的饲料产品,极易造成交叉污染,会导致未添加药物的饲料产品中检出低剂量的抗球虫药, 从而导致产品不合格。比如,部分兽药中的尼卡巴嗪(C19H18N6O6)成分就容易残留。
饲料生产企业应该加强对饲料标签的重视程度,深入学习《饲料标签》《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相关标准和法规,加大对产品标签的把控程度,通过逐条对照自查、 邀请行业专家审核把关等方式 ,进一步细分饲料产品的饲喂阶段、规范产品标签和产品企业标准的标识, 并及时在线公开更新。
行业主管部门应系统深入学习饲料标签相关的法律法规,持续提升自身的监管执法能力,组织开展常态化专项整治行动,以小型饲料生产企业、新建饲料生产企业为重点单位,以蛋鸡料、鱼料、仔猪料特别是添加有高剂量锌元素的仔猪料为重点检查对象, 围绕标签标识上通用名称是否规范、 原料组成标识是否规范、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是否符合企标要求、是否使用虚假夸大等表述、 是否标识具有预防或治疗内容等情况开展检查工作, 对查处问题较多的企业从严从重处理。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饲料生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饲料生产过程中导致的交叉污染, 包括防止加药饲料之间和加药饲料与不加药饲料之间的交叉污染;盛放含有药物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者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 不得交叉混用。企业若生产含有允许使用的抗球虫类饲料后,生产线应彻底清洗,或者实行含有允许使用的抗球虫类饲料专线生产, 避免引起药物残留, 造成交叉污染。要针对不同的药物,验证清洗效果。
饲料安全就是食品安全, 不合格的饲料产品不仅达不到预期的饲喂效果, 还有可能对动物本身造成伤害, 甚至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首先保证饲料安全,饲料标签更是保障饲料品质、规范饲料行业秩序的重要抓手, 饲料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都应树立大食品安全观, 切实利用好饲料 “小标签”管好食品“大安全”。
来源:高森等《饲料标签判定常见问题及对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