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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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是认证中心颁发给受审核方证明其质量管理体系、FSMS/HACCP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认证要求的一种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带有认证中心认证标志和认可机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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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FSMS/HACCP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是认证中心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FSMS/HACCP管理体系认证专用标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经监督审核合格,获证方才能继续使用相关的认证证书及标志。获证方在使用认证中心标志时,可同时使用认可机构标志。认可机构标志不可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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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FSMS/HACCP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可以用在邮政信件、广告以及其他宣传资料上,但是不得用在产品上或以任何方式作为产品合格的说明;当中心经认可开展对测试和校准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不能将标志用于实验室的测试和校准报告上。产品认证标志可用于产品上,已证明产品符合相应认证模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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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标志只能由获证方在获准认证范围内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转送,出售或借用、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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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标志在使用时,应与获证方单位名称和产品名称(服务类别)放在一起,并将认证注册号标于认证注册标志的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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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标志图案时,应根据认证中心提供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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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方不得进行被认证机构认为误导顾客的错误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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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中心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按时报认可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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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为认证标志的使用提供了指南
使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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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上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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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于运输产品的大箱子等的上面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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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广告的小册子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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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的使用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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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带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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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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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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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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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声明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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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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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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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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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是一个有形产品或在单个包装箱、容器等里的产品。在测试/分析活动中,可以是一份测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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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是薄纸板等做成的外包装,可以合理的认为它到不了最终用户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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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适用于对适用性有基本描述的具体形式的标志。在这个意义上,仅仅一个词语声明不能构成标志。任何这样的措词应是真实的,而不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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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是一个清楚的声明:“(该产品)是在一个质量管理体系通过GB/T19001认证的工厂里制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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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使用符号或标徽时,宜充分注意不得损害认证中心的声誉;不应做使认证中心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二. 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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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中心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包括纠正措施、撤消证书和必要时的法律措施,同时接受CNAB的相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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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获证方误导使用CNAB标志,中心将要求该获证方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将违反情况及纠正结果通告CN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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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中心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违规的获证方,以消除任何违反上述使用要求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换认证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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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获证方应向认证中心提出换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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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持有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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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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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方所在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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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注册依据的标准的改变或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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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内换发的认证证书应注明换证日期,但认可注册编号、颁证日期和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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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有效期满,经认证中心审核组复审、审核,合格评定小组审定,中心主任批准,给予换发证书。原注册号为唯一的,应在换发的证书上继续使用。
四.补发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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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获证方认证证书遗失或损毁时,应向认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要求补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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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中心在受理并核定要求补发的申请后,给予获证方补发认证证书。补发的认证证书应确保与原认证证书完全一致。
五.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及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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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获证方被认证中心暂停认证资格时,同时暂停其证书及其标志的使用。
六.撤销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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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获证方被认证中心撤销认证资格时,认证中心将停止其证书及其标志的使用,并报认可委员会备案,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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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认证的获证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将证书交回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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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注册证书在被撤消的同时,原注册号也一并被撤销,不再启用。
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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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中心将定期和不定期通过报刊和/或电子网络媒体,向公众发布获得认证中心认证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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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中心对获证方更换证书、撤销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证书及其标志,也将采用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报刊和/或电子网络媒体向公众发布公告。
八.认证中心认证标志和认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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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中心认证标志(如下图):
2.国家认可机构标志(如下图):
3.认证认可组合标志:
a.方式一:
b.方式二:
c.方式三:
4.未按规定滥用、冒用和伪造认证证书和标志者,视其造成后果的程度,采取不同的方式追求其责任。